16年超長租約有潛在風險?桂山公證處引入雙重條款提前化解
發(fā)布時間:2026-03-10 來源:中山+

近日,桂山公證處處理了一宗特殊的“十六年長租”案例,通過預設規(guī)則條款,提前化解超長合同期可能引發(fā)的潛在風險。

當事人陳某與李某是多年同學,李某計劃長期承租陳某名下的一套房產(chǎn)。雙方基于深厚信任,初步商定租期為十六年,并認為口頭約定或簡單合同足以保障履行。然而,桂山公證處公證員在了解情況后,向他們揭示了一份跨越十余年的合同所可能面臨的現(xiàn)實挑戰(zhàn):若未來雙方因故產(chǎn)生矛盾,一方拒收租金,另一方是否會因此陷入“被違約”的境地?十六年租期屆滿后,若承租方因情緒抵觸等原因拒絕搬離,出租方應通過何種合法、平和的方式收回房屋,避免矛盾激化?

這些基于時間跨度和人情變數(shù)提出的問題,讓雙方意識到,僅靠初始的信任難以覆蓋未來有的不確定性。在公證員中立、專業(yè)的主持下,雙方就未來可能出現(xiàn)的履約障礙進行了一次坦誠的“風險模擬對話”,并將達成的理性共識以條款形式固化于合同之中。

最終,合同引入了兩項關鍵的保障機制:一是“提存履行”條款,用以破解支付僵局。合同明確約定,若合同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應由對方支付的款項(如租金、賠償金等),支付方有權將該筆款項提存至公證處。提存完成即視為其法律上的履行義務已經(jīng)完畢,此舉旨在從制度上杜絕利用“拒收”制造對方違約的可能性。

二是“見證清退”條款,用以規(guī)范騰房流程。合同特別規(guī)定,若租約解除或期滿后,承租方無正當理由拒不騰空房屋,出租方可在公證機構的現(xiàn)場監(jiān)督下,對屋內(nèi)物品現(xiàn)狀進行證據(jù)保全,隨后將物品搬離并妥善保管。該條款將潛在的激烈沖突轉化為一個文明、合法的既定程序,既保障了出租方收回房屋的合法權利,也通過證據(jù)固定明確了出租方對屋內(nèi)物品的責任邊界。

桂山公證處提示,租賃合同并非越簡單越好,尤其對于租期較長、金額較大或涉及親友等特殊關系的租賃,潛在風險更高。如有需要,建議可前往公證處進行咨詢或辦理租賃合同公證。公證員將幫助您提前發(fā)現(xiàn)風險、固化履約證據(jù)、設計保障條款,將事后的糾紛拉扯轉化為事前的規(guī)則共識,讓交易更安全。


編輯 袁鳳云 二審 韋多加 三審 魏靜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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